关于本案中陈某某死亡损失计算如下:1、医疗费:陈某某在x二医院产生医疗费等开支共计161519.15元,其中基本统筹基金支付55455.53元,自付费用106063.62元;2、死亡赔偿金:陈某某系城镇户籍,按照x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796840元(39842元/年*20年);3、丧葬费:36648元(6108元/月*6个月);
2019年7月24日,患者陈某某因腰部疼痛伴间歇性跛行3年余,双下肢疼痛麻木症状加重一月余到x二医院就诊,入院诊断为:1、腰椎滑脱症(L4向前Ⅱ°滑脱);2、高血压,随即入住被告脊柱外科一病区,2019年8月1日行手术。
心内科会诊意见为:1、动态复诊心电图、心肌酶,完善心脏超声,评估心功能;2、患者陈某某的冠脉造影即主动脉CTA提示夹层可能。2019年8月15日1时28分,患者陈某某突发呼之不应、张口呼吸,神志昏睡,心律下降至37次/分。
必要时再会诊。患者陈某某在进食时突然出现乏力,心前区烧灼感,4、住院伙食补助费:2200元(100元/天*22天);呕吐,2、患者急性心梗,5、护理费:3741.65元(2018年x省居民服务、其他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61227遵心内科会诊意见,伴有大汗淋漓。心电图显示:急性心肌梗死。暂无外科手术指征;2019年8月14日上午7点左右,心外科会诊意见为:1、患者未见主动脉夹层剥离?
本院根据患者陈某某自身基础疾病及司法鉴定意见,酌情确定x二医院对陈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%的责任,原告自行承担70%的责任。
患者陈某某入住被告治疗前身体基本健康,仅为普通的腰椎滑脱导致的不适而入院求医。被告为患者行后路腰椎滑脱复位L4-S1内固定+椎间盘切除+cage植骨融合术,术后有多次违反诊疗常规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528570.5元(具体金额及明细及附件);2、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司法鉴定费用、诉讼费用。
被告对患者的最后诊断为:1、急性心肌梗死:下壁及前壁梗死;2、冠脉前降支远端闭塞。死亡原因为:急性心肌梗死。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导致了陈某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为由,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,要求被告赔偿损失。
后又于4时39分又突发心率下降至50次/分,呼之不应,伴有四肢强烈抽搐,两次经被告抢救神志、呼吸均恢复,后又于8时47分,患者陈某某再次突发心脏骤停、神志昏迷,心电监护显示心率为0,于9点47分抢救无效去世。
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事实错误,其中指出的医方过错不具有现实可行性,过于苛重医方。同时本案应当排除原发疾病治疗费用。
急会诊约3小时后才到,此期间未做任何处理,延误了患者病情的处理。心梗治疗需抗凝抗栓,使用抗血小板、抗凝药物;而主动脉夹层忌用抗血小板、抗凝或溶栓治疗。患者自身的基础疾病严重,系死亡的主要原因。医方在患者病情变化时,会诊医师未及时到位,相关检查未完善,延误患者病情的及时诊断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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